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深化國有“三資”管理改革推動大財政體系建設走深走實總體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5年4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湖北省深化國有“三資”管理改革
推動大財政體系建設走深走實總體工作方案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推動大財政體系建設走深走實,更好統籌化債與發展、化債與“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化債與民生,按照“國有資源資產化、國有資產證券化、國有資金杠桿化”原則,深化全省國有資源、資產、資金(以下簡稱國有“三資”)管理改革,持續推進國有“三資”分散變集中、資源變資產、資產變資本(以下簡稱“三變”),為更加有力有效穩增長、防風險、保民生筑牢堅實基礎,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務
強化頂層設計,堅持目標牽引和問題導向,將深化國有“三資”管理改革作為持續推進大財政體系建設的主體支撐,完善“確認、確權、確值”體系,拓寬“三變”路徑、激活金融要素,強化財政、國資、金融聯動,最大限度統籌有效資產、提升有效投資,推動全省國有“三資”實現最大效益。
(一)盤活六類存量國有資源。全面清查礦產、林業、水利、能源、土地、數據等六類國有資源,科學規范開展“確認、確權、確值”,整合優化資源要素,推進國有資源資產化。
1.開展自然資源清查。組織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清查,查清實物量,核算價值量,厘清使用權狀況,形成自然資源資產“一張圖”,實現“一本賬摸底、一套表計價”。(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省地質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改革礦產資源儲備利用機制。改革勘查資金投入機制,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找礦行動。加大礦產資源出讓力度。加強國有礦產資源資產重組運營,搭建礦產資源供應鏈平臺,推進省市縣全產業鏈聯合開發。(省自然資源廳、省地質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創新林業資源經營方式。依法開展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構建林地、林木和林生態服務價格計量標準體系,試行國有森林資源價值量核算。充分運用林權入股、委托管理等林權流轉模式,發展林下經濟。探索林業碳票制度,推進林業碳匯項目開發交易,拓寬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省林業局牽頭負責)
4.激活水資源水工程運營潛能。編制權屬清晰、核算準確的水利“三資”信息臺賬。推動水資源水工程與農業、生態環保、文旅等產業融合,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組合供應。通過水域經營權出讓、“取水貸”、ABS(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水利基礎設施REITs(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與管護。(省水利廳牽頭負責)
5.加強風光發電資源高效利用。開展風光資源變資產改革試點,采取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的開發模式,強化集中連片開發,結合新技術推廣、新場景應用、新業態示范謀劃生成項目,加力推動風光發電產業有序發展。(省能源局牽頭負責)
6.推動存量土地資源盤活。推動化解國有企業存量土地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支持采取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存量劃撥土地。通過調整規劃、合作開發、土地置換、收回收購等方式,“一地一策”消化處置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鼓勵荒山、灘涂等未利用地用于保障可再生能源、特色農業林業、生態旅游、公共墓地用地。運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做好土地儲備。(省自然資源廳牽頭負責)
7.推進公共數據資源資產化改革。按照“聚通用管”要求,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盤點登記、歸集治理,加快建立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體系。構建“統一授權+特許開發”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培育垂直領域數據應用市場主體,打造數據應用示范場景,完善數據產業生態。推動國有企業數據資產入表,鼓勵通過質押、作價入股等方式盤活利用。組建省屬數據集團,推進數字公共基礎設施“投建管運”一體化,深化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引領數據產業發展。(省數據局、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盤活五類存量國有資產。全面清查實物、股權、債權、特許經營權、未來收益權等五類國有資產,科學運用“用售租融”等方式,充分發揮資產價值,推進國有資產證券化。
1.有效盤活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統一開發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劑共享平臺,建立教育、醫用、科研等領域大型設備共享租賃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搭建“公物倉”,強化資產調劑和共享共用。持續清理低效、閑置資產,通過委托運營、注入國有企業等方式盤活利用。(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省教育廳、省衛健委、省科技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全面盤活國有企業資產。深入開展國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動,戰略性實施實體化、市場化、證券化轉型,分類建立資產證券化項目清單,推動國有企業市場并購、戰略重組、專業整合、整體上市,優化國有資本布局。指導國有企業高效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和多類型金融工具,有效放大國有資本。清理盤活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園區低效閑置土地、廠房和設施設備。(省政府國資委、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經信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創新債權融資模式。堅持政府增信、數據增信并舉,推出科技型企業知識價值信用貸款和中小企業商業價值信用貸款,綜合運用風險補償、貼息獎補、融資擔保等手段,引導金融機構敢貸、愿貸、快貸。扎實做好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大文章,聚焦農村金融、供應鏈金融等方向,完善技術創新專項貸、創業擔保貸款等,緩解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融資難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加強特許經營權、未來收益權管理。在交通、市政、環保、水利、能源、體育、旅游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推動符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要求、適宜社會資本合作參與的項目,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實施,盤活存量資產。通過發行REITs、ABS、類REITs等方式,推動未來收益權類資產證券化。(省發改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證監局、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機構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盤活兩類存量國有資金。全面清查低效、閑置國有資金,通過深化零基預算改革,重構政府引導基金體系,推動國有資金杠桿化。
1.深化零基預算改革。著力管控支出總量、優化支出結構、創新支出方式,堅持以政策定項目、以標準定額度、以績效定增減,增強財政統籌能力和重大決策部署保障能力。開展支出政策清理,對執行到期、交叉重復、低效無效的及時退出。完善“政策項目有評估、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省財政廳牽頭負責)
2.加強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深化投資項目績效綜合評價改革,加強低效無效投資項目管控,嚴控低效無效債務。優化項目目錄庫、儲備庫、實施庫流轉,做實財力支撐論證,在項目審批階段,科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加強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合法規范,避免資金浪費、成本超支。(省發改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發揮國有資金杠桿作用。全面梳理各類國有資金,根據不同使用方向和支持方式,分類處置利用,放大資金杠桿作用。創新推動“撥改投”改革,采取“先補后股”“直接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重大應用技術攻關。圍繞發展新質生產力,重構政府創業投資類基金矩陣,重點開展“從0到1”階段的種子期投資,提升創新策源力。重構政府產業投資類基金矩陣,加強與國有企業投資基金的統籌聯動,服務實施產業倍增戰略,加快構建“51020”先進制造業產業集群和五大現代服務業產業集群,提升產業競爭力。(省財政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長江產業集團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工作步驟
著力通過政策引領、專業培訓、案例指導和現場推動等多種形式,從2025年4月至12月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工作部署階段(4月)
1.制定出臺工作方案。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省水利廳、省能源局、省數據局、省機關事務局、省政府國資委等分別牽頭制定礦產和土地資源、林地林木資源、水資源水工程、風光發電資源、數據資源、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國有企業資產等領域實施方案。各市州要結合實際迅速制定實施方案,報省財政廳備案。
2.開展政策業務培訓。省財政廳會同有關方面,加強理論研究,編制政策指引,制定工作流程,做好案例篩選,列出負面清單。各牽頭部門分領域開展政策解讀和業務培訓,切實把理論研透、把政策寫明、把案例選準、把流程講清。
(二)組織實施階段(5月—11月)
1.全面清查,建立臺賬。各地各部門按照“全口徑、全領域、全覆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清查盤點本地區各領域國有“三資”,依托國有“三資”管理平臺詳細登記、建立臺賬,實事求是、科學精準開展價值評估。
2.精準研判,分類處置。根據盤活利用對象和目標,準確把握“用、售、租、融”四類方式,抓好試點突破和示范引領,科學分類處置,高效盤活利用。支持鼓勵各地各部門大膽探索創新,強化在全省范圍內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跨行業統籌整合。
3.動態更新,鞏固提升。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全面、準確掌握盤活利用情況,動態更新信息,形成國有資產和盤活項目“兩張清單”,鞏固提升盤活利用效果。適時召開現場推進會,推廣先進經驗做法,及時糾偏正向。
(三)總結完善階段(12月底前)
12月10日前,各市州匯總本地區工作情況,省有關部門匯總本領域工作情況,報省財政廳。適時組織召開全省改革總結推進會,系統分析經驗成效,鞏固改革成果,推動建立健全國有“三資”管理長效機制。省有關部門按照分領域實施方案持續推進改革,常態化開展國有“三資”盤活利用。
三、保障措施
建立由省財政廳牽頭的省專項工作機制,各分領域成立工作組。要依法依規完善規劃、用地、驗收、辦證等條件,妥善解決有關問題。要強化跟蹤問效,將國有“三資”管理改革作為省政府重點督辦事項。要加強風險防范,穩健把握推進策略,不搞“一刀切”,對國有資產資源不得簡單“一賣了之”,嚴守不得虛增財政收入、不得虛假化債、不得新增隱性債務“三條紅線”,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