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各區、市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
為規范和促進我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10月27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青島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根據相關要求,市大數據局研究制定了《青島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青島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關于印發〈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的通知》《山東省大數據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推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促進釋放數據要素價值,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是指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進行治理、開發,并面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產品和技術服務的活動。涉及的相關業務主體:
實施機構,是指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授權運營活動的單位。市大數據局為青島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機構,負責統籌全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
運營機構,是指按照規范程序獲得授權,對授權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供數單位,是指根據工作職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并根據場景需求提供公共數據資源的單位。
數據企業,是指基于應用場景,對運營機構提供的公共數據資源、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開發利用,滿足市場化需求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范圍是指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涉密數據和有明確要求不能授權運營的數據除外。
第四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采用整體授權模式,將授權運營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統一授權給一個法人組織。
第五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后依法依規重新選擇運營機構。
第六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遵循“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公益優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則,依法保障授權運營各業務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實施機構負責統籌、管理、協調和監督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健全完善相關政策、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組織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和授權運營發布、審核、公告、簽訂協議、備案、評估、公開和披露等工作。
第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部門、本行業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匯聚治理、分類分級和質量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相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 發改、財政、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相關業務監管工作。
第十條 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十一條 供數單位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標準編制形成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根據場景需要將公共數據資源匯聚至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并及時更新,確保數據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會同實施機構聯合審核場景方案,配合運營機構及時響應數據需求,并完成數據資源登記,對本單位用于授權運營的數據資源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運營機構負責授權后的公共數據資源運營工作,包括完善運營管理制度、建設運營平臺、打造運營場景、培育產業生態等;負責組織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公開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建立披露機制,接受社會監督;在金融等領域開發數據產品和服務時應按照行業要求取得相應資質。
第三章 授權運營
第十三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主要包括編制實施方案、選擇運營機構、簽訂授權運營協議、建設運營平臺、開發運營場景、運營考核評估、公開和披露授權運營信息、運營機構退出等內容。
第十四條 編制實施方案。根據國家、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文件要求,實施機構牽頭編制青島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按照市政府“三重一大”決策機制進行審議,并于審定同意后20個工作日內報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備案。經審定同意的實施方案,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對于發生授權運營模式調整等重大變化情形時,重新報請市政府審議同意。
第十五條 選擇運營機構。實施機構以公開招標方式選擇運營機構,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運營機構選擇條件,主要包括: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良好,具備相應的系統建設運維、數據應用合規監測、應急處置等能力,具備專業技術隊伍服務能力等。
第十六條 實施機構按照以下程序選擇運營機構:
(一)發布公告。實施機構明確招標條件,編制招標文件,依據招投標法律法規要求制定并發布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招標公告;
(二)提交申請。申請單位在招標公告要求時間內,提交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申請及相關材料;
(三)確定主體。實施機構按照公開招標相關要求組織評標,明確中標候選人;
(四)公示結果。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確定中標單位。實施機構向社會公告中標結果,并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簽訂授權運營協議。實施機構負責制定授權運營協議,經實施機構“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審議后,與中標單位簽訂授權運營協議,并報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運營平臺。運營機構負責建設管理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平臺。平臺歸運營機構所有,應具備場景方案審核、數據治理、模型開發、產品測試、安全監測、數據使用查詢、區塊鏈存證等功能,保障授權運營工作安全、有序開展。
第十九條 開發運營場景。按照“一場景一方案”原則進行場景建設。
(一)編制場景方案。運營機構結合實際數據需求編制場景方案,方案中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數據需求字段、職責分工、定價模式、收益分配模式、安全措施、經濟和社會效益評估等,并附場景協議。申請使用公共數據資源應符合“最小且必要”原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場景方案聯審、簽訂場景協議。實施機構與供數單位聯合審核場景方案。方案通過后,由實施機構、運營機構、供數單位簽訂三方場景協議,并將場景方案報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備案;
(三)供數單位供數。供數單位在場景協議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向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提供數據;
(四)公共數據資源登記。供數單位作為登記主體在場景協議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向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提交公共數據資源首次登記申請。市大數據中心作為登記機構負責實施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
(五)開發部署模型。在運營機構指導配合下,數據企業在運營平臺開發部署模型,并利用樣例數據進行模型測試、產品測試等;
(六)數據產品和服務上架、交易、登記。數據產品和服務需進行流通交易的,應在數據交易機構上架、交易。鼓勵運營機構作為登記主體對利用被授權的公共數據資源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登記;
(七)數據產品和服務下架、數據產品和模型銷毀。數據產品和服務使用結束后,運營機構會同數據企業將數據產品和服務下架,對數據產品和模型進行銷毀,并向實施機構提交網絡日志備案。
第二十條 運營考核評估。在授權期限內,運營機構每年年底前向實施機構提交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情況報告,并接受監督考核。每年年底前,實施機構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全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情況進行考核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運營機構配合做好考核評估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考核,不得謊報、隱匿、瞞報有關情況??己嗽u估結果作為運營機構退出或者再次申請授權運營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公開和披露授權運營信息。實施機構應按規定公開授權運營情況,每年年底前向社會披露授權對象、內容、范圍和時限等,接受社會監督;運營機構應公開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每年年底前向社會披露公共數據資源使用、典型場景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運營機構退出。運營機構退出分為運營期限屆滿終止、主動提前終止、違規終止和其他不適宜開展授權運營活動等情形,其中:
(一)運營期限屆滿終止情形
1.選擇新運營機構。實施機構在協議期限屆滿3個月前按程序重新選擇新運營機構,新運營機構在期限屆滿前完成運營平臺交接或建設;
2.終止授權、收回權限。實施機構收回原運營機構運營權限,包括平臺賬號、服務器賬號、數據訪問權限、其他賬號權限等;
3.交接業務。在原運營機構配合下,實施機構將業務權限、數據資源、公共資產等移交給新運營機構。對于無法移交的運營平臺及相關系統、場景模型、數據產品等,在不影響正常業務情況下,由實施機構會同原運營機構組織銷毀或停用;
4.移交日志。原運營機構將授權運營期間的網絡日志全量移交至實施機構。
(二)運營機構主動提前終止情形
1.提交終止申請。運營機構在提前終止6個月前向實施機構提出終止申請,說明原因、擬終止時間和過渡期業務維系計劃等;
2.選擇新運營機構。實施機構按程序重新選擇運營機構。在提前終止前,新運營機構完成運營平臺交接或建設。
后續步驟參照運營期限屆滿終止情形的流程第2-4步。在完成工作交接前,由原運營機構繼續開展授權運營工作。
(三)運營機構違規終止情形
1.違反相關協議規定,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2.被限制開展數據類生產經營活動、出現重大經營風險、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出現上述情形的,實施機構向運營機構下達終止通知書,終止運營機構授權運營資格并收回權限,按程序重新選定運營機構,因違規終止造成的相關損失由原運營機構承擔。
(四)其他不適宜開展授權運營活動的情形
經實施機構判定為其他不適宜開展授權運營活動情形的,由實施機構向運營機構下達終止通知書,說明終止原因、終止時間,并按程序選擇新運營機構,辦理工作交接。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條 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施機構、運營機構、供數單位、數據企業等相關各方承擔相關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實施機構應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產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合規管理機制,制定安全合規審查、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授權運營安全防護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嚴格管控未依法依規公開的原始公共數據資源直接進入市場;應定期對授權運營相關業務和信息系統、數據使用情況、安全保障能力等開展安全檢查,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運營機構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五條 運營機構應按照公共數據資源分類分級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授權運營過程中數據的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利用管理,采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留存相關網絡日志,于每年年底前將授權運營年度網絡日志向實施機構備案,確保數據來源可溯、去向可查、行為留痕、責任可究;應開展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管理,與從業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從業人員數據操作行為應做到有記錄、可審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實施機構應加強對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監督檢查,確保授權運營依法合規。
第二十七條 運營機構應加強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內部管理,對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的財務收支按照現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運營機構不得泄露、竊取、篡改、毀損、丟失、不當利用公共數據資源,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資源提供或轉授權給第三方;
(二)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導出原始數據,不得通過可逆模型或算法還原原始數據,不得對原始數據進行交易;
(三)運營機構不得在授權范圍外開展數據運營,不得將相關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用于或變相用于未經審批的應用場景;
(四)運營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授權范圍內已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九條 充分考慮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領域未知變量,鼓勵和保護干部在授權運營中擔當作為,營造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干事創業氛圍。支持在制度機制、依規授權、價格形成等方面積極探索可行路徑,堅決防止以數謀私等“數據上的腐敗”,堅持有錯必糾、有過必改,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糾正,對失誤錯誤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維護公共數據安全。
第三十條 運營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和法律糾紛等問題按照運營協議執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可參照本細則有關程序要求授權使用,維護公共利益和企業合法數據權益,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大數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和省政府對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